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02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森,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雪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2020年11月27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徐芳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