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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颜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029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颜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颜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29029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芬,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雅戈尔公司)与被告颜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颜芬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XXXXXXX号“YOUNGOR”、第XXXXXXX号“雅戈尔”注册商标(以下至主文前统称为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寻梦公司立即删除相关侵权销售链接;

3.颜芬、寻梦公司连带赔偿雅戈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600,000元(合理费用支出为公证费1,300元、律师费8,000元,共9,300元)。

事实和理由:雅戈尔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于1998年挂牌上市,是全国纺织服装行业龙头企业。

权利商标经雅戈尔公司多年使用和宣传,在国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雅戈尔公司荣获“2011十大男装品牌”“2019-2020年男装十大品牌”。

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雅戈尔”商标于1997年4月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颜芬未经许可,于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PP平台中开设名为“男装折扣时尚店”的网络店铺(以下至主文前统称为涉案店铺)内,销售印有与权利商标相同的“YOUNGOR”、标识(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涉案标识)的男士长裤、短袖衬衫和长袖衬衫,严重侵害了雅戈尔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雅戈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鉴于颜芬实施的侵权销售数量巨大,已无法准确其侵权获利或己方损失,故应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具体的经济损失金额。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理应承担删除侵权链接的民事责任,未尽平台方的审慎注意义务,为颜芬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与颜芬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雅戈尔公司表示,鉴于涉案销售行为已停止,故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寻梦公司辩称,其对雅戈尔公司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不持异议,但辩称:1.其仅是拼多多APP电商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实际生产或销售商,故其主体不适格;

2.若法院认定其主体适格,其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及时、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目前相关侵权链接亦已于2020年7月18日、28日删除,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颜芬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商标局于2005年11月7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衣服汗衬等,注册人为雅戈尔公司。

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11月6日。

商标局于2010年9月14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注册人为雅戈尔公司。

另,1997年4月9日,商标局向雅戈尔公司颁发驰名商标证书,认定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雅戈尔”商标为驰名商标。

雅戈尔YOUNGOR品牌男装还荣获2019-2020年男装十大品牌等荣誉。

2020年6月11日,雅戈尔公司代理人进入拼多多APP平台进行搜索,点击后进入涉案店铺内的商品展示页面,显示名为“雅戈尔衬衫男秋长袖棉免烫抗皱宽松商务正装职业衬衫纯色大码白潮”的涉案商品,显示已拼7,700件,单独购买¥119,发起拼单¥85。

代理人选择“天蓝色42码”1件,实付85元进行了购买。

随后,代理人浏览名为“裤子男士西裤雅戈尔宽松中年高腰休闲裤免烫抗皱直筒裤春夏薄工装”的涉案商品,显示已拼1,719件,单独购买¥129,发起拼单¥92。

选择“浅灰色34码”1件,支付92元。

另浏览名为“衬衫男短袖雅戈尔棉免烫纯色商务正装工作服衬衣白色上衣2020夏新”的涉案商品,显示已拼2,685件,单独购买¥118,发起拼单¥79。

选择“粉红色42码”1件,支付79元。

同年6月16日,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人的监督下对前述购买物品进行了收货并拍照后,进行公证封装。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20)浙杭之证字第13361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涉案商品,内含粉色短袖衬衫、蓝色长袖衬衫各一件、男士长裤一条。

涉案商品纸盒外包装印有标识,两件衬衫的扎带、领标及三件涉案商品的塑料外包装、吊牌、合格证上均印有“YOUNGOR”标识。

吊牌上均标注“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字样。

雅戈尔公司出具《鉴别证明》,称涉案产品做工粗糙、线头较多、针脚不匀,并非其或其关联公司生产。

另,雅戈尔公司主张其生产的衬衫和裤子(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权利商品)在京东商城旗舰店有售,衬衫价格为199元、裤子价格为200-400元。

寻梦公司提交颜芬入驻拼多多APP时上传的本人手持身份证正面半身照及身份证的照片各一张,并披露颜芬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类型为个人。

据寻梦公司提供涉案店铺的后台数据显示,涉案男士长裤销量1,760件、销售额210,662.12元,短袖衬衫销量2,735件、销售额299,665元,长袖衬衫销量8,056件、销售额930,901元。

雅戈尔公司提交备注为(2020)13361,金额为1,3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雅戈尔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公证购买时点权利商标均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涉案商品外包装、领标、合格证等上载有的涉案标识显著且易于识别,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涉案商品的粗糙外观,以及雅戈尔公司提供《鉴别证明》否认该商品系其生产、销售或授权他人生产、销售,故在无相关反证的情况下,本院推定涉案商品并非为雅戈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

经隔离比对,涉案标识“YOUNGOR”与第XXXXXXX号权利商标样式一致;

涉案标识的呼叫部分均与两枚权利商标相同,系对两枚权利商标的上下组合排布,且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同时结合涉案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相同一节,本院认定涉案商品系未经授权许可,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对其进行销售亦构成侵权。

本院注意到,寻梦公司已提交注册经营者颜芬的半身照及身份证的照片,在颜芬未能参加诉讼并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推定颜芬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即为实施侵权销售的责任承担主体。

因颜芬实施了侵权销售行为,且未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品的侵权性质确有客观理由无法知晓,故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雅戈尔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颜芬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提出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确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实际售价及销售数量,涉案标识与权利商标高度近似,以及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合理开支,其中公证费,因提交相应票据且确属维权所需,对于雅戈尔公司主张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费,雅戈尔公司虽未能提供与本案关联的法律服务合同或相关律师费发票,但本案全程确有律师代表雅戈尔公司参与诉讼,故本院综合考量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参照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雅戈尔公司要求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

本院考虑到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电商平台的管理方,即便在权利商标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要求其实时侦知颜芬违法销售涉案商品并及时制止,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加之寻梦公司已及时对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进行了删除及封禁,可视为已经及时、完整履行了作为平台方的管理义务,故无需为颜芬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雅戈尔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对自身诉权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尊重。

颜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颜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颜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300元;

三、驳回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77元,被告颜芬负担5,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注册商标的声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注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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