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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59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腾达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9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腾达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蔡某某。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腾达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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