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23号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原鳌峰街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摩尼卡蛋糕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洋塔路。
经营者:蔡林全。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摩尼卡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20万元,后于同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