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1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红珊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69号。
负责人:王延。
被告:西安红珊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西北新闻大厦******iv>法定代表人:王延。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红珊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西安红珊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