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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礼尚礼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318号
案件名称1318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礼尚礼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礼尚礼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1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常州市礼尚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魏村向阳东路**>法定代表人:孙雪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礼尚礼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1月21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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