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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秦迪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5586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秦迪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秦迪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5586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迪文,男,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迪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照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涉案商标权的详细情况:第9843775号“”商标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池、电容器、电源材料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第9843776号“”商标注册人为雷桂斌,核定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池、电容器、电源材料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二、商标权许可使用情况:2014年2月6日,雷桂斌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拥有的第9843775号“”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提供给原告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雷桂斌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拥有的第9843776号“”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提供给原告在第9类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后经雷桂斌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6年3月4日对上述许可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分别为20150000023008、20150000022700。

2020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公告显示,第9843775号“”商标、第9843776号“”商标转让/移转申请已核准,受让人均为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8月6日,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商标维权情况说明》,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针对涉案商标侵犯商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截止2020年8月6日前。

三、被告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2019年4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黄艺珊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4月25日,黄艺珊进入拼多多网站,进入“土豆数码咖”店铺,显示标注为“罗马仕20000毫安移动电源大容量液晶数显新品快充安卓通用”的移动电源,价格为单独购买87.81元,拼单购买75.81元,黄艺珊购买上述产品1个,实付87.81元(免运费),随后“土豆数码咖”店铺通过韵达快递将上述产品发出,物流单号为3897050324258,收件人为黄艺珊,收件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楼。

2019年4月28日,韵达快递工作人员将上述包裹投递至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黄艺珊对上述包裹的外包装及投递单进行查看,确认系其网络购买所得,现场拆开该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拍照并重新封存。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过程形成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32086号。

庭审中拆封实物,涉案移动电源的外包装及产品正面、背面均印有“”、“”标识,经比对,被告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权属商标“”、“”构成相同。

另查,拼多多客服反馈店铺名称为“土豆数码咖”的入驻人为被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家信息披露电子邮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原告经授权取得了2019年期间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有针对上述商标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维权的权利,被告秦迪文销售的移动电源使用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故被告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迪文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秦迪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林晓丹书记员  廖嘉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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