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77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裕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城大道**501。
法定代表人:周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晶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金龟社区田作居民小组厂房康思源)101。
法定代表人:罗蔚然,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裕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宝公司)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裕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