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271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苏荷护肤造型养生会所。
法定代表人王凡。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苏荷护肤造型养生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90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后记25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