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125号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20层12办公-1。
法定代表人:林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闽泰隆钟菊音食杂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仪莘路**。
经营者:钟菊音。
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闽泰隆钟菊音食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州零一品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