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豫星陶瓷大全商行。
经营者:朱自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豫星陶瓷大全商行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知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豫星陶瓷大全商行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豫星陶瓷大全商行主动履行一审判决并于2020年11月10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豫星陶瓷大全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豫星陶瓷大全商行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豫星陶瓷大全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