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94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谢海航,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艳艳 审判员 易胜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