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69号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院**楼****717。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经济开发区**201-266/div>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屹(北京)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