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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恢375号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2执恢375号
案件名称(2020)粤0112执恢375号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12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贤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福林。

关于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234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粤0112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裁决:一、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自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毁使用与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装饰、宣传册、广告,停止在任何门店或各平台上使用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删除含有与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信息、图片及其他资料;

二、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0000元(含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0元由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78元。

根据(2020)粤011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为追加陈福林为(2019)粤0112执4223号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两名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279.85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9184元,余款人民币240095.85元按各案普通债权的比例受偿,本案得款人民币44242.93元,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申请执行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234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粤0112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福林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必要的调查,本院依法将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进行分配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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