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1684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有多宝文体用品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N3010铺/div>经营者:倪育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有多宝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