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刑终479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郑元秀,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元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作出(2020)闽030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元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判决,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金勇 审判员 郑 星 审判员 郑文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梅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