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80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林,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石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