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8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太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澄湖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太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