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84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收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巧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收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