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111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康义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三丰中心思想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肖鹏。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丝可公司)与被告西安康义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美丝可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美丝可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美丝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