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5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奉德堂医药有限公司二分店,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南新区2栋102。
负责人:杨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奉德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兴路**104。
法定代表人:杨彬。
上诉人深圳市奉德堂医药有限公司二分店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奉德堂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8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奉德堂医药有限公司二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