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81民初8251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住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div>经营者:毛某某。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好太太”商标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3、判令被告在《济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09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于肥皂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原告有权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商标权的“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商标权利人不再就同样的事实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原告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商品“好太太”洗衣液,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作为洗化用品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并采取合同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然而被告未尽相应义务,使侵权制品流入市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要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在举证期间内未举证亦未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石家庄市爱洁日用化工厂于2001年8月28日注册第1624372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肥皂、消毒肥皂、香皂、香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
2010年1月27日,石家庄市爱洁日用化工厂将该商标转让给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2011年6月15日,第1624372号“好太太”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2010年12月7日,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注册第7307702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肥皂、化妆品、洗手膏、消毒肥皂、香皂、香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
2016年9月7日,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注册第17400710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3),包括肥皂、液体肥皂、肥皂粉、洁肤乳液、洗发剂、洗面奶、浴液、香皂、香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于肥皂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2019年11月18日,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商标许可使用授权-补充确认书,授权原告为涉案“好太太”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权益的合法权利人(具体权利以证书为准),被授权方系许可人的合作方。
授权方许可原告使用其在第3类商品上所持有的“好太太”商标。
在许可期间,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好太太”商标专用权或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产品鉴定和提起司法诉讼,处理相关事宜。
在被授权方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后,授权方不再提起诉讼,因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民事权利义务,均由被授权方独立享有和承担。
授权使用所指的行政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行政辖区。
授权使用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鲁莱芜钢都证民字第230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2月17日,公证员陈某刘羽贵跟随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杨旭东,来到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普中村济青公路的一家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展示有“某某购物中心、全国连锁章丘普集店”等信息,该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展示的信息是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
杨旭东在该场所购买了洗衣液一袋(展示有“美娇净、好太太”等信息)。
购物小票上有“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发票专用章”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洗化用品等。
本院认为:就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销售袋装洗衣液,该洗衣液外包装上有好太太标识,在中间明显位置,字体较大,系突出性使用,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在字体,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好太太”在字体构成、读音、含义完全一致,商品类别与原告核准使用的类别完全相同,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对象相同,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是第1624372号、7307702号、17400710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被授权方,该商标在有效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原告公证保全的好太太洗衣液,字体较大,标识显著,用意明显,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确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综合考虑已查明的事实,以及涉案商标的显著度、知名度,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被告以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共计6000元;三、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章丘市某某百货商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