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3082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7Y。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文超,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公民身份号码:370××××××××××××693。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文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