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33号原告:苏剑勇,男,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金锋,男,汉族,1997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苏剑勇与被告符金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剑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剑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