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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存与新都区大丰杨大厨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963号
案件名称王幸存与新都区大丰杨大厨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幸存;新都区大丰杨大厨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63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旭,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大丰杨大厨餐厅,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萃杰路**。

经营者:杨森,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新都区大丰杨大厨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大丰杨大厨餐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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