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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赛、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终4143号
案件名称杨思赛、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思赛;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4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思赛,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 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 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思赛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 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522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 为由,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在原审中的起诉。

杨思赛于2020年11月4日同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 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5227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合计1012.5元,由原审原告宏联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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