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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吉祥如意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7794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吉祥如意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吉祥如意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77794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吉祥如意服装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10号301号门面。

投资人:曹水龙。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九牧王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吉祥如意服装店(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吉祥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远要要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吉祥服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吉祥服装店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521308号、第7773666号、第8623496号注册商标的侵害;

2.判令被告吉祥服装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1万元,具体为律师费4,000元、调查及差旅费3,000元、公证费3,000元);

3.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涉案侵权链接;

4.判令被告吉祥服装店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拼多多平台店铺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涉案第1521308号、第7773666号、第862349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主要系服装、裤子、鞋等商品,上述商标经权利人长期、持续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度。

经调查发现,被告吉祥服装店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品质时尚衣橱”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告寻梦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怠于履行审查及监督义务,为被告吉祥服装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同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3万元,其中合理费用组成未变更。

被告吉祥服装店未作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其已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通知商户,删除、屏蔽了涉案商品链接,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九牧王公司提交了第1521308号、第7773666号、第862349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实物等。

被告寻梦公司提交了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及销量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店铺协议签署记录、订单信息、操作日志及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等。

原、被告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第1521308号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01年2月14日,有效期续展至2031年2月13日。

第7773666号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10年12月7日,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12月6日。

第8623496号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11年9月14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13日。

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含服装、裤子等。

据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35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564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7月13日,原告委托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向上述公证处申请保全。

该公司于申请日当天通过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发现名为“品质时尚衣橱”的店铺中标注一款“九牧王男装西裤薄款夏季宽松商务休闲中老年男士大码直筒免烫长裤”的商品。

委托代理人随即购买上述商品1件,通过微信付款138元。

同年7月17日,上述物品寄送至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现场打开包裹,系一条男士西裤(长裤),在商品的外包装袋、吊牌、内衬上均有标识“”,此外该商品另一内衬上也有标识“”及“九牧王西裤专家品质”。

原告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原告正品的市场零售单价在400-800元左右,且涉案商品在材质及商品货号上也明显不同于正品,故系假冒商品。

涉案店铺由被告吉祥服装店于2017年9月13日入驻“拼多多”平台后注册,被告寻梦公司证实涉案商品于2018年10月19日由商家自行下架,2020年12月23日由平台禁售,涉案店铺于2019年3月4日关闭。

涉案商品ID项下的销售数量为35件,销售金额共计4,500元,已售商品名称为“九牧王男装西裤薄款夏季宽松商务休闲中老年男士大码直筒免烫长裤”。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及维权权利。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标识,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无视觉差异,系相同商标。

涉案商品系男士长裤,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裤子属于同种商品,故被控侵权的商品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吉祥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可准许。

关于被告吉祥服装店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考虑到原告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吉祥服装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原告亦未举证相关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故从以下方面进行酌定: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后果以及其实际的销售额并考虑相关利润率等。

此外,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虽然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和公证费的支付凭证,但依据实际情况确实发生,且购买涉案侵权物品的费用也由公证书载明,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调查和差旅费,无证据或事实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吉祥服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吉祥如意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3,500元,两项合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郴州市吉祥如意服装店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陈 瑶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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