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354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霞浦世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太康路**百丽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337LJ87G。
法定代表人:郑正族,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世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吴惠玲 审判员 罗文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梦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