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2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俊方,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郑俊野,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俊方、郑俊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