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77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易麦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下碓村安平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祖亮,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易麦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周黎敏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