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5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瑞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被告: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扬州路**div> 负责人:孟海卫,董事长。
被告:北京伊尼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老三余村瑞丰祥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姚公珍,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北京伊尼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