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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伊尼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25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伊尼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伊尼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5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瑞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被告: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扬州路**div> 负责人:孟海卫,董事长。

被告:北京伊尼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老三余村瑞丰祥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姚公珍,执行董事。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北京伊尼亚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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