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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凌家乐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凌家乐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家乐惠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1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8672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家乐惠便利店,92610403682574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西农路西校区职院门口。

经营者:杨受成。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凌家乐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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