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刑更805号罪犯田静,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粤1972刑初1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以罪犯田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报请对罪犯田静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得1次表扬,剩余考核分221分。
考核期内无扣分。
罚金已足额缴交。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