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区明视眼镜油城六路店,经营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大院外贸办公楼**(原中行外贸分理处)西侧。
经营人:颜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月,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明视眼镜油城六路店因与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明视眼镜油城六路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明视眼镜油城六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名市茂南区明视眼镜油城六路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明视眼镜油城六路店负担。
茂名市茂南区明视眼镜油城六路店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00元,其多预交的221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