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信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景路******301701-2。
法定代表人:唐群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斯,北京快易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珠海信一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宗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宗毅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珠海信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同意许宗毅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并同意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
本院认为,许宗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宗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许宗毅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珠海信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珠海信一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675元,其多预交的33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