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1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彪,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