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51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超尚通讯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西华数码大厦**经营者:杨**,女,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彪,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商行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超尚通讯商行(以下简称:超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650元,退还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