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2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宽城天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负**。
法定代表人:张金,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div>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宽城天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v> 法定代表人:吕博学,经理。
上诉人宽城天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一审被告宽城天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知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宽城天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宽城天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宽城天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宽城天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