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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龙童、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申9691号
案件名称邓龙童、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龙童;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96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龙童(,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常,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邓龙童因广州市黄埔区双龙饮食店(以下简称双龙饮食店)与被申请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师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查,双龙饮食店已于2018年10月15日核准注销,故其诉讼主体地位由其经营者邓龙童承继。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邓龙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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