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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深圳市东方安科技有限公司、唐咸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03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深圳市东方安科技有限公司、唐咸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深圳市东方安科技有限公司;唐咸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03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方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荔枝花园C7-2009。

法定代表人:唐咸冬。

被告:唐咸冬,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全州县。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东方安科技有限公司、唐咸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2××××.1,名称:移动电源LED灯)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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