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03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方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荔枝花园C7-2009。
法定代表人:唐咸冬。
被告:唐咸冬,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全州县。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东方安科技有限公司、唐咸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2××××.1,名称:移动电源LED灯)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