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44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庆全,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徐庆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