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12知民初4号原告:晶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礼县大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经营者:潘林剑。
原告晶某与被告礼县大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晶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某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