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8号之二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板桥社区**3、4号门面。
经营者:杨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