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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5号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贤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予笑,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罗宜成。

被告:深圳市诺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淇,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昕,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京东东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商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78××××.6)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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