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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5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吴超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309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超行,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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