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即墨市宏宇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龙山办事处即发龙山公寓北。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宏宇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578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即墨市宏宇超市经营者杨丽娟案款4215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