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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592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安徽皖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92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兴科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51565Y。

法定代表人:陶应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漂漂,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桐桐,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2020年11月6日,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永结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陈 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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