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2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漆定军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改茶村**恒瑞兴后坝粮油批发市场中环**。
经营者:漆定军。
被告:黑龙江圣丰鑫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信义村。
法定代表人:姜国伟。
本院在审理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贵阳云岩漆定军粮油经营部、黑龙江圣丰鑫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