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15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孩子好童车店,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东段路南者:黄连江。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孩子好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