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鑫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82刑初309号
案件名称王鑫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鑫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88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鑫磊,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小丰,河南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衡,河南可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二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鑫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艳艳、检察官助理郭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鑫磊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小丰、张衡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12月25日,2010年10月28日在中国注册“汾酒”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2017年,被告人王鑫磊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海茗薇开设一家“鑫石食品店”。

2018年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王鑫磊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

自2018年起,被告人王鑫磊共计销售给沁阳市的王振乾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汾酒1602瓶,共计销售金额64403元。

根据王鑫磊对王振乾的销售情况,沁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3日在王振乾处查扣王鑫磊销售给王振乾的汾酒共计1149瓶,总价值为47900.59元。

2019年8月18日,沁阳市公安局在王鑫磊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122瓶,总价值为14987元。

2020年9月24日,沁阳市公安局对上述扣押物品出具涉案财物汾酒损坏的情况说明,称在办案过程中,共计损毁丢失153瓶,尚余1118瓶由太行派出所保管,未向本院移送。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鑫磊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海茗薇农贸市场鑫石食品店中被抓获。

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于诉讼中预交了罚金。

根据本院委托,经太原市小店区司法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王鑫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鑫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物证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1118瓶、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文水县公安局南庄派出所证明、抓获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欠条、沁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鑫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公安机关查获王鑫磊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未遂,量刑时予以考虑。

王鑫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王鑫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王鑫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鑫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1118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